本標準主要對醫用診斷X射線機產品的防護性能、醫用診斷X射線機房的防護設施、醫用X射線診斷的安全運行等方面規定了技術要求。相關檢測方法和要求由另一個相互配套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138-2002《醫用X射線診斷衛生防護監測標準》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研究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遼寧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遼寧省醫療器械研究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除鉬靶X線機外,X射線管組件中X射線束屏蔽材料的質量等效濾波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正常使用中不能拆卸的材料應不小于0.5毫米
b)只能用工具拆卸的固定附加過濾片和不可拆卸材料的總過濾量應不小于1.5毫升
5.1.6除牙科x光機和乳房x光機外,患者x光簿中的材料形成的質量當量總過濾量不應小于2.5毫升
5.2透視用x光機防護性能的特殊要求
5.2.1在任何透視工作位置,X射線管的焦點、限束器的中心和屏幕的中心應在同一直線上。對于普通透視用x光機,照射野中心與熒光屏中心的偏差不應大于焦點到熒光屏距離的2%。
5.2.2透視用x光機必須提供焦距小于30cm時能停止使用的裝置。
5 . 2 . 3 X線熒光屏對一般熒光透視的靈敏度應不低于0.08(CD·m-2)/(cGy·min-1)。
5 . 2 . 4x光機診斷床床板的質量等效過濾不應超過1毫摩爾。
5.2.5透視曝光開關應為常關開關,否則應有透視限時裝置。
5.2.6在相應的試驗條件下,帶有用線束的空氣進入受試者體表的比動能釋放率不應超過表2中的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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